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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配租廉租房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配租廉租房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配租廉租房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衔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配租廉租房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了满足拆迁户中生活和住房困难(以下简称“双困”)家庭的不同需求,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资源,现就做好配租廉租房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符合廉租房配租条件的拆迁“双困”家庭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114号)规定,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二、本意见下发之后,凡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双困”家庭, 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内,可以申请配租廉租房,也可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超过3个月未申请配租廉租房的家庭, 只能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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