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完善、改革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补助政策
从2006年开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两免一补”分步实施,2006年春季学期,有农业的区(不含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区)及各县实行“两免一补”;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实行“两免一补”。
二、组织工作
(一)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两免一补”组织工作。
(二)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有关学生和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此项政策带来的实惠。认真查处学校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三、实施办法
(一)享受“两免一补”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引进外地人才及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应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资格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其资格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资格评定:
1.每学年开学初,由贫困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及《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报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