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总参谋部规定的调整精简部队中服现役满10年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6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城镇退役士兵从2006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和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应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乡镇或人才与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二、三等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六)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