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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再行分配。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交纳保险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二)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31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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