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整体联动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层层落实责任制,保证整治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二是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分析突出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水平;三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危害的等级和规模,分别建立市、区县和街镇三级监管体系。
(三)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化工、石油、石化、医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指导的职责,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法及地方性行业标准,切实提高本行业的安全水平。
(四)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是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截至2006年6月30日,对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或关闭;二是要认真做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保证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凡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滑坡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取得临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现场审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必须按期整改,凡按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人员)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力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力度,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五、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
(一)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有硝化装置、重氮化装置和易燃、易爆的高温高压装置以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强腐蚀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刺激性气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从业单位,要在全面造册登记的基础上,定期由企业自检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要建立档案,检查结果要报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力度,每季度的督导次数不少于一次,督导结果要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