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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游泳馆收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游泳馆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6年5月8日 川价函〔2006〕100号)


省游泳馆:

  你馆《关于游泳训练班及游泳开放价格审定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你馆申请收费项目已不纳入物价部门定价范围。

  二、你馆利用场地设施,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对社会开展各种游泳训练班及游泳,其训练班收费标准和游泳票价均由你馆自主制定,并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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