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临床检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人员培训计划和人才梯队建设方案。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应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临床检验实验室全面质量管理与临床检验质量持续改进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各级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原则上必须参加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各项室间质量评价活动。没有质控品的临床检验项目应做比对实验;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一)采取检验标本前,病人的准备必须符合检验项目规定的要求。
(二)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必须符合质量要求,防止污染和差错。收到标本后能正确处理,及时检测,发出报告。
(三)测定
1、方法和操作:严格遵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以最新版为准,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或按试剂盒说明书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各项检测,如采用新方法必须建立自己实验室的比对实验。所有报告结果单位成符合国家《
计量法》规定。
2、试剂:能正确选择、配制、使用、检定与贮存各种检验试剂,采用商品试剂盒要有三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质量控制:严格做好各项室内质量控制,保证用于该项工作的质控品、校准品、弱阳性品、标准品等的合理用量。
4、仪器设备:有与医疗机构功能与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正确使用维护、妥善保管、定期校正仪器设备和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5、核对:按规定对检验结果检查核对并签名。
(四)登记与报告:检验记录与报告按本规定第三章要求执行。
(五)信息反馈与抱怨:按规定对各种信息反馈和抱怨进行登记和处理。
第二章 各项检验室内质控要求
第九条 临床血液
1、细胞学检验:
(1)显微镜法:必须使用的合格的计数板、专用血盖片、一次性刺针和吸管。
(2)血液细胞自动分析仪法:按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校正,按照《操作规程》对患者检验标本做细胞显微镜分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