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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5]41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原《湖南省医疗机构检验科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湘卫医发[1998]1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设置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含医疗机构检验科和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的其它临床实验室)。
  第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医疗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有配套的设备、设施和保证系统。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科、室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标准、各项标准化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即临床实验室工作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标本送检核对及拒收制度、仪器管理制度、试剂采购管理制度、质控制度、检验报告审核制度、急诊检验制度、危机值报告制度、检验报告差错事故登记处理制度、抱怨处理及信息反馈制度、值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废物处理制度、人员管理与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实验室对将开展的用于临床医疗工作的检验项目向医疗机构医务部门申报、登记,由医务部门汇总统计后,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处(科、股)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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