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机关和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移送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反
行政许可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
行政许可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省卫生监督所和本厅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卫生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