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试行)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试行)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我厅承办处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处长复审、会签处室意见、主管厅长审定、厅务会讨论决定等。

  第四条 涉及卫生事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或论证,依法需要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环境保护预评价的,应当审查有关预评价报告。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卫生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涉及卫生事业、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相关论证意见,由厅务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的我厅相关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注明核实时间,由工作人员签字。

  第六条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承办的我厅有关处室应当制作书面告知书或者在湖南卫生信息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告知利益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 承办的省卫生监督所或我厅有关处室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意见的过程应当记录,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各方签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