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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试行)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试行)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内容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告知,审查与决定环节的内容由承办处室负责告知。

  第三条 告知内容: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

  (四)受理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查阅公开信息、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等权利、途径、期限;

  (六)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

  (七)撤回、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八)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九)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期限;

  (十)批准延长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理由;

  (十一)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 告知时间:

  (一)受理环节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

  (二)审查环节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应当在我厅受理之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的二十日内告知;

  (三)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有效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四)撤回、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在作出决定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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