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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


  (一)申请事项属于我厅卫生行政许可职权受理的范围。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中有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申请;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有变更或者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变更项目主体的,应当提交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四)申请材料中有资质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复印件由自然人签字。

  (五)申请材料符合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形式等要求。

  (六)申请人没有行政许可法78条和第79条规定的情形。

  (七)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写明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接收日期,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工艺流程示意图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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