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
(湘卫法监发[2005]16号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事项:
(一)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厅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四)接待许可事项咨询,解释、说明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
(五)登记受理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承办的厅职能处室;
(六)了解掌握卫生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七)制作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八)应当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申请卫生许可项目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政务服务中心”承办人员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1份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告知申请人在湖南省卫生信息网站下载方法。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在工作时间内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齐全或者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