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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等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有以下情况,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我厅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我厅审查后报国家卫生部决定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卫生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审查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上报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卫生学评价、鉴定或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我厅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我厅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

  (二)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写明原申请的卫生许可项目、理由和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项目主体的,应当提交原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变更证明文书和原项目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按照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作出书面变更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变更决定作出后,应当根据卫生许可事项具体情况,收回、废止最初核发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行政许可证件上注明废止相关许可项目。

  第十六条 我厅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续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我厅作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和查询:

  (一)在我厅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公开;

  (二)在湖南卫生信息网站公开;

  (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触摸屏公开。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确保被许可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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