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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行)等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涉及卫生事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或论证,依法需要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环境保护预评价的,应当审查有关预评价报告。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卫生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涉及卫生事业、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相关论证意见,由厅务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的我厅相关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实过程应当进行记录,注明核实时间,由工作人员签字。

  第六条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承办的我厅有关处室应当制作书面告知书或者在湖南卫生信息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告,告知利益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 承办的省卫生监督所或我厅有关处室可以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意见的过程应当记录,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各方签字。

  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写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我厅公章。

  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如果附有条件和期限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明确。

  第十条 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或者颁发、送达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第十二条 我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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