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环节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应当在我厅受理之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的二十日内告知;
(三)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有效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四)撤回、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在作出决定时告知。
第五条 第三条前八项内容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增加卫生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三)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
(五)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和期限;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公示内容应当在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和湖南卫生信息网站公布。
第四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我厅承办处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处长复审、会签处室意见、主管厅长审定、厅务会讨论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