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处室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咨询登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后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咨询人。
第十三条 受理环节中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咨询登记单》、送达文书和凭证等,均应注明日期和统一编号,由申请人或者咨询人、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湖南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印章。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程序和条件接收申请材料,不得私自接收、留置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决定书式样及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的文书,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需要送达申请人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我厅领取,同时在湖南卫生信息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内容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告知,审查与决定环节的内容由承办处室负责告知。
第三条 告知内容: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
(四)受理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查阅公开信息、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等权利、途径、期限;
(六)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
(七)撤回、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八)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九)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期限;
(十)批准延长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理由;
(十一)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 告知时间:
(一)受理环节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