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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需要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一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4555231。

湖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承办国际及全国体育竞赛审核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与公告时间)。
  许可条件:
  具有承办体育竞赛的场地、经费和组织机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体育竞赛申请;
  2.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信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竞赛组织机构、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和安全保卫、医疗保障措施;
  4.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经费来源证明和经费收支预算;
  5.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以及竞赛使用的器材、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文字说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555168,网址:hunan@sports.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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