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4555231。
湖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9月8日第4号令);
3.《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
六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与公告时间)。
许可条件: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
1.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需具备的条件: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1.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2.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3.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规模、布局;
4.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可到当地体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当地体育部门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还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部门注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555168,网址:hunan@sports.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