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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

  4.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如浴室、医务室等。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体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法人证明资料;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体育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555168,网址:hunan@sports.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青少年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青少年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需要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青少年体育处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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