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4555231。
湖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许可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
六条;
3.《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6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与公告时间)。
许可条件:
1.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武术教师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3.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4.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5.文化教学要求参照政府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设备标准执行;
6.教学管理规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开办武术学校申请;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主要教练员任职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复印件;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555168,网址:hunan@sports.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