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555168,网址:hunan@sports.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审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处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4555231。
湖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许可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72号)第
六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与公告时间)。
许可条件:
1.教练员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
2.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3.场地靶位数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10个;25米小口径手枪类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