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我省湘西自治州为西部地区,其余为中部地区。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可用财力等情况,分为四类:(1)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全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2)国扶县和省扶县,由省、市州、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3)人均财力2万元至3万元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5:1:4比例分担;(4)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1:3比例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中央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仍按上述免学杂费比例共同承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确定我省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仍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上述免学杂费比例分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全部免除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选择张家界市、益阳市的沅江市进行免学杂费试点;提高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和沅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同时启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