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2.未按照《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全省各地继续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定广州、深圳、中山3个市为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重点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上述三个重点城市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包括:
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同时检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标识等情况。
(三)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
重点抽检: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防晒类化妆品。
(具体抽检计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整治及联络工作,并将名单、人员职务、联系电话、具体整治方案在2006年4月20日前函报我局化妆品监管处。我局将根据各市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