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参事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事队伍是政府智力支持系统的重要力量,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0号),创新参事工作机制,构建参事工作网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组成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指定在职干部担任或兼任参事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助省政府参事工作。省政府参事室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武汉市由市政府参事室一名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未设置参事机构的市、州、县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联络员。
  二、参事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参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参事推荐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课题;
  (三)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针对新时期参事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提出改进参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参事工作联络员会议,保持本级政府与省政府参事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与参事工作有关的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定好参事工作联络员人选,积极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配合参事在本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保障和扩大参事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二)省政府参事室要加强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管理,定期向联络员寄送有关参事工作的文件、资料、简报,使其及时了解参事工作的当前任务和发展动态。定期由省政府参事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积极吸收采纳联络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省政府参事反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