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列入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强化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养老保险扩面计划等因素,综合计算,下达年度征缴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分别考核各有关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