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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应按规定将上一年度或前五年度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每年1月5日前汇总并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二) 各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
  (三)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单位药品不良监测工作小组研究和讨论,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二)各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研究和讨论,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 患者使用自行购买药品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可由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亦可由患者自行上报或选择最为方便的途径报告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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