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应主动收集在本部门、科室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二) 获知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后,必要时可与发生相关不良反应/事件患者的经治医生以及药学部(药剂科)或相关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联系,获取该不良反应/事件的详细临床资料和相关药品的药学资料,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 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
(四) 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和安全性的相关信息,负责将其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汇报或各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关联性评价的能力。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办公设备,如可上网的计算机和长途电话。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有明确的接收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地点、受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患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其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
(一) 《入院须知》中应有药品不良反应和报告制度的知识介绍;
(二) 住院治疗的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在其出院首页等相关材料上记录患者住院期间所使用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三) 拟给患者使用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前,主管医生应给患者做客观的介绍,并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药品说明书或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后,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告知本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二) 各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调查、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协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有关工作人员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上报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专(兼)职人员;
(三)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核实并统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作出报告单位的关联性评价,疑难病例可提交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研究和讨论,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