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级工作站由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立,并接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技术指导,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一)检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并确认无重复报告;
(二)对收集到的报告表进行统计和编号,建立相应的报告登记制度;
(三)及时向报告单位反馈收到的信息,包括收到时间,报告例数,报告的完整、准确性等;
(四)将接收到非电子报告表转录为电子报告表上报;
(五) 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负责本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一)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出的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技术指导;
(二)协助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监测药物品种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并提供其它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咨询;
(三)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教育、培训和编辑出版相关信息刊物及科普资料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网络体系。
(一)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由主管业务的院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成;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其中病床数在500张或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日常工作;各业务科室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