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检查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指定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事务的具体部门;
(三) 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及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文件;
(六)配合其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并检查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指导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工作;
(三)承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并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有关的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和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负责将社会关注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报告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文献资料的检索、收集和分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的方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七)协同其它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评价和确认;
(八)转发和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