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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与限制产品的行为,坚决依法取缔,严肃处理。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和规模过小的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投资与建设,引导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产品开发,鼓励扶持一批新型墙体材料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品种齐全、品质优良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基本满足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五)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节能建筑与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推出一批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的要求,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省级节能建筑与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设计、建造、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推广和应用。

  (六)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以及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政策,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导建设单位和有关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对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及超低能耗的节能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上予以倾斜,在有关规费和税收上予以减免。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禁实”、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建筑节能中的作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对任何建设项目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对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和专项费的扶持力度。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研发、应用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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