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工作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湖北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根据国家产品认证认可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的强制性认证,编制并定期发布全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产品、设备、技术的推广应用与限制淘汰目录,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标准、应用规程、设计施工安装图集、质量检测验收规范、节能建筑评估标准和监督管理要点,逐步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标准体系。
(二)强制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地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建造与验收。新建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应包括合理利用能源与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不得使用;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建筑物销售或者交付使用时,应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的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责令整改。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门窗、墙体、屋面的节能改造。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能耗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取土范围,不得延长取土期限,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生产取土期限到期后,应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产或停止生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并妥善处理好本辖区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限期关闭或转产工作,对停产的厂区要组织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