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七)夫妻分居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六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十八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