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4月13日 深办发〔2006〕7号)
《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6〕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减少国家税收,侵吞公有财产、个人合法财产;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对于我市牢牢把握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我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改革开放形象,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各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认真实施,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