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组织领导
29、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纳入议事日程,不断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各级人大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综合推进力度。要理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服务规范,编制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乡镇政府一起做好考评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确定服务项目,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监督服务实施过程,共同考核服务效果。
30、严肃政策纪律。各级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以钱养事”专项补助资金和各级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1、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州)有关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农村公益性服务的指导,帮助基层科学确定“以钱养事”项目,提供公益性服务劳务合同的规范文本,做好农村技术人才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才需求,保证农村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试行意见》由湖北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内容(供选用)
一、农业技术服务
1、种植业技术服务
(1)植物病虫害和检疫性病害的检测、预报、防治和处置。
(2)农作物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和推广。
(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检测。
(4)耕地地力检测,指导科学合理施肥。
(5)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及农业公共信息服务。
(6)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抗灾救灾的技术指导。
(7)农村能源建设“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规划及技术指导服务。
(8)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检测。
2、水产技术服务
(1)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与推广。
(2)水产养殖病虫害及疫情的检测、防治和处置。
(3)水产养殖户科学使用渔药和渔用饲料、肥料的指导,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检测。
(4)渔业资源、养殖水域环境的检测。
(5)渔民的培训教育和渔业公共信息服务。
3、农机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