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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

  22、考核主体。日常考核以乡镇政府为主,年度考核是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还是以乡镇政府为主,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行业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决定。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拟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要充分听取被服务对象的意见。
  23、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定时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方式考核。要积极探索建立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小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帐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考核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采取群众满意率进行考核。既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更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4、考核兑现。实行绩效挂钩的兑现办法,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结算挂钩。服务费用必须经过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按合同进行绩效考评后才能最终结算。
  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的收入报酬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照承担公益性服务任务的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完成服务质量的高低,由合同约定。公益性服务搞得好,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服务人员,其收入可以高于本地乡镇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主体,各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服务主体,在下一轮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竞标中,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不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服务,没有完成服务任务,或者在履行合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失的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参与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竞标资格和获得委托服务的资格。
  25、合同纠纷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和中止合同。在农村公益性服务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不得影响农村公益性服务的正常开展。要依照法律法规,由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工商、劳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六、搞好专业技术培训
  26、主管部门。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是农村公益性服务专业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管理,积极做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27、培训经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经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将资金直达完成培训任务的机构。
  28、培训方式。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选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分批实行年度培训。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使培训工作与农民群众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需求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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