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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

  制定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投入。
  18、项目经费核算。财政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不再按服务主体人数的多少安排,改为按服务主体承担服务项目的多少提供。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必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资金随着项目走,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人头经费或其他开支。发包单位在核算每个项目需要的经费数量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因素:一是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人员的劳务报酬;二是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人员应由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开展公益性服务项目必要的物化投入。
  各级财政都要随着农村公益性服务任务的增加,逐步加大对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场所和设备等方面的投入。
  19、拨款方式。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项目经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间、工作进度拨付,并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按年终考核的结果结算。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发包单位从没有达到服务要求的服务主体扣减出来的服务经费,可以用于奖励其他超额完成服务要求的服务主体,也可以滚存到下一年继续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
  2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测算与使用。省级财政2006年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农技服务(含水产、农机)、畜牧兽医、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务补助资金,按每个农业人口5元的标准确定;计划生育财政拨款水平也按规定标准确定。今后,省级财政随着财力的增强,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补助水平。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各行业公益性服务所占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公益性服务项目的需要来确定。
  县级政府要按照鄂发[2005]1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不能因省级补助资金而抵减。对没有达到省定最低预算标准和没有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县(市、区),省里不给予补助资金。
  已经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县(市、区),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提出考核申请,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第二季度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乡镇“以钱养事”情况进行考评,省财政部门对考评合格的县(市、区)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在年度内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
  “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具体的核算、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1、税费减免。对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省地税局和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要重申国家和省已制定的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五、完善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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