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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

  6、内容确定。确定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内容,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当地的实际、财力的许可及农民的基本需求,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的日常公益性服务项目,县(市、区)政府统筹确定服务的重点内容。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临时安排。
  服务项目的确定和政府采购的结果,都应向社会公示。
  省里提出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内容 (附后),供各地参考选用。
  三、探索“以钱养事”的实施办法
  7、责任主体。政府是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拟定标书、组织实施、兑现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8、服务主体。所有具备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和能力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服务主体。
  9、依法登记。原事业站所转制后组建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整合和改革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所有单位都要依法依规产生法人代表。
  10、资产管理和使用。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主体应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资产。改革时经核定的国有净资产和改革后由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确保农村公益性服务固定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国有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等方式,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无偿提供给农村公益性服务使用,或者有偿租赁给经营性活动使用。
  11、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和管理。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格审定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等办法,对达到学历、职称、业务技术、思想素质等要求的人员,认定其具有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资格,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
  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
  12、人员聘用和管理。选择定岗招聘制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制的行业,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财经所(原财政所、经管站合并而成)、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交通管理站和由县(市、区)派驻的动物防疫监督、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加上乡镇定岗招聘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按乡镇平均40人进行总量控制。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合理调剂人员构成,科学确定岗位数量;由乡镇政府或县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具有从事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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