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广东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所需风险补偿金数额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属高校根据贷款发生额及按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做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下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市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向市属高校返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各高校分别进行统计汇总,经各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并向市属高校通报。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负责对学生借款后的跟踪管理、发布借款学生信息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