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审判实际,开展系统的调研活动,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化工程,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保护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1.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公开工作,为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网,2006年底前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2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23.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选派优秀法官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逐步积累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
24.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深圳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发现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健康、高效、有序发展,服务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大局,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法制环境,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门检控组,充实办案力量,完善办案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