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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四个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四个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深办发〔2006〕8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制定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圳海关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配套措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意见》四个配套政策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服务和保障深圳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权益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
  3.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接到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受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安排执行,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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