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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
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
(2006年4月20日 深府〔2006〕64号)


  《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

  为加快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在紧约束条件下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十一五”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任务,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加大发展理念、法制、政策、体制机制、产业、文化创新,建设一批高起点、见效快、生态效益明显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构建资源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人口、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自主创新,勇于实践。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和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全社会、全领域、全方位的变革,要充分调动各种创新要素,密切联系实际,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要立足长远,抓住对全市经济发展影响大、资源消耗多、产业关联高、技术成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有力措施,以典型示范带动全面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
  (三)企业主体,市场引导。发展循环经济要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保障循环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政府带头,全民参与。政府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引导社会绿色消费,在各项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承担各自责任,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进行各项活动;市民要发挥主人翁精神,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1.构建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抓好《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实施工作;完成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排水管理条例》,修订《政府采购条例》;研究起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电子垃圾回收管理办法》、《一次性商品生产使用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创建绿色社区管理办法》,研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水土保持条例》。
  2.抓好规划实施,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抓好《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实施工作;加大相关重大课题和政策的研究力度;修订《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增加循环经济内容,引导产业向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调整,编制强制淘汰和强制技术改造工艺及产品目录、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产品目录、可再生或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利用价格杠杆,调节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引导全社会节约资源,限制高资源消耗、重污染排放行业的发展。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每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予以扶持,科技研发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以及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的扶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我市循环经济项目被国家选定成为全国示范项目的,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4.制定重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制定完善重点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电镀、线路板、印染等10大重点行业生产技术指引;重点完成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组建6个循环经济技术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信息化平台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绿色制造技术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为循环经济企业开通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将循环经济确立为第八届高交会主题之一,设立“循环经济展区”,重点组织能源、资源、环境、农业、信息等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参展。
  5.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完成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资源节约、能耗统计制度,把企业节材、节能、节水纳入统计范围,对高能耗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定期监测,研究提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分地区的节能、节材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完成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并组织落实,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
  (二)节约用水,构建城市水循环系统。
  6.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年设计用水量3万吨以上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工业区实行分质供水、配套污水回用或海水利用管网;公园绿地景观用水采用中、雨水利用,污水回用,一律不再批准绿化景观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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