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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浙委办[2006]48号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50个。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二)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在本单位形成人才资源开发的内生优势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三)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关心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成长和生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拥有一支素质高、作用发挥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推荐工作由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推荐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应填写《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推荐表》,并提交先进事迹介绍等材料。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参评单位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评选产生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建议名单。评选结果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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