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推荐工作由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各市负责本地区的推荐。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推荐。省直单位根据要求也可在全省范围内推荐本系统、行业的人选。
第九条 推荐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候选人业绩情况介绍及所取得的业绩、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初选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成立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各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有效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应选名额1:2的比例,以有效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种署名书面异议,并组织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成立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在听取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赞同票超过评选委员二分之一的正式候选人,按应选名额,根据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
第十四条 评选结果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对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