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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浙委办[2006]48号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五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省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成效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生产第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技艺精湛,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在浙江工作的外省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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