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公安、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森林防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采取宣传教育、科技扶持、发展替代能源等措施,帮助和指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逐步改变原有的资源利用方式。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