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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本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2001年10月1日以后市政府制发的其他文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进行清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市和区、县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

  2001年10月1日以前制发的其他文件,此次不再列入清理范围,但其中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内容的,一律不再执行。

  (二)清理工作的阶段安排和要求

  1、2006年5月10日前,市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将确定的清理工作负责人和承担具体清理工作的机构、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清理办;5月21日前,各区、县政府应当将确定的清理工作负责人和承担具体清理工作的机构、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清理办。

  2、2006年6月30日前为各单位自查、整理汇集相关文件阶段。各单位以年度为统计期限,按照发文文号的分类和时间先后顺序,将待清理的文件逐项予以列出,填写《清理项目目录》并向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提交。以区、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区、县清理工作机构向市清理办提交。

  3、2006年10月15日前为审查处理阶段。市和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要在开展审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按照国法〔2006〕12号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清理情况表》,向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报告。不在本单位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

  各区、县政府清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清理目录、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对本级政府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汇总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写《清理情况表》,与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清理办。

  4、市清理办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向市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全市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本区、县的清理工作结果。

  三、公开透明,监督落实

  本次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市清理办将利用首都之窗网站,提供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开辟专门信箱,接受与此次清理工作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自身的网络资源提供联系方式,设立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其他有清理工作任务的单位,也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立专门板块或栏目,公布自身清理工作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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