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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法制规字〔200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我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意见》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和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组成市清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负责组织全市清理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收集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政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本市的清理工作情况。市清理办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并聘请市工商联、市私个协作为顾问单位。

  (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同时,各区、县政府还应当成立清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区、县的清理工作,收集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清理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认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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