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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一)关于分解执法职权的工作形式

  关于分解执法职权的工作形式,不作统一要求。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采取适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形式,但必须有利于实现分解执法职权的工作目标,为下一阶段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打好基础。

  各部门可以按照执法岗位来分解执法职权,即对每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与相关岗位之间的关系依次描述(可参考附件一);也可以按照具体事项来分解执法职权,对每个执法事项的名称、涉及的岗位、工作规程和相互间工作关系依次描述(可参考附件二);或者采取其他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方式来分解执法职权。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岗位名称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各部门与具体执法活动有关的领导岗位也应当视作执法岗位。

  岗位职责以具体的对外执法业务及与执法业务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为主,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按业务类别逐条列明该岗位需要办理的工作事项。

  工作规程应当详细描述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包括工作的权限、标准、流程和时限。在叙述方式上,原则上应与岗位职责逐项对应,按照业务工作的先后顺序逐个环节描述。

  “与相关岗位之间的关系”或者“相互间工作关系”指岗位之间需要传递办理的工作事项和传入、传出关系,可以以文字形式或者画流程图的方式表示。

  (二)关于确定执法责任的工作形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全面梳理本部门法定责任和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通过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来确定执法责任。

  四、关于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的组织分工

  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各自完成。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是否由市级部门完成本系统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

  附件一: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示范格式1)
  附件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示范格式2)

  附件一:
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示范格式1)

  一、岗位名称
  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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