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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京政法制监字〔200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规范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分解执法职权和明确执法责任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的目标

  分解执法职权就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部门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和执法工作流程,将执法职权进行分解,明确部门内部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权限以及职权行使的程序、标准和期限。要做到:(1)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科学合理,既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2)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分解执法职权重点解决部门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能干什么、如何干、干成什么样”的问题。

  确定执法责任就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要做到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任何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都能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确定执法责任主要是为下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打基础,重点解决一旦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出现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怎么办”的问题。

  二、关于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的范围

  各部门分解的执法职权应当是前一阶段梳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的法定执法职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执法责任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规定的责任;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如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关于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的工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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